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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机动车非法营运范海辛的性感历险记最高罚款下调至2万_安徽

网络整理 2018-12-04 最新信息

  近日,合肥市政府同意对《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作出修改,新版规定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梳理发现,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营运的罚款金额有不小变化。另外“直接拍卖暂扣车辆”的规定被删除。

  变化一“直接拍卖暂扣车辆”的规定被删除

  现行的《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中第十九条明确,“非法客运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归还暂扣车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催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

  另外,“非法客运当事人逃避处罚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联系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后,可以依法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

  此次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新版规定删除了“直接拍卖暂扣车辆”的规定。根据新版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另外,新版规定还新增了条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变化二 机动车非法营运最高罚款下调至2万

  现行的《规定》中明确,“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修改后的新版规定当中,有了不小的变化。新版规定明确:“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变化三 非机动车从事客运经营最高罚款下调至1万

  现行的《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中明确,“违反本规定,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电瓶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首次被查处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而从明年1月1日起,该项处罚的上限将有所下调。新版规定明确,“违反本规定,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电瓶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首次被查处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链接 今年三个政府规章要完成修改

  按照省政府“列入修改计划的政府规章,要在3年内修改完毕”的要求,今年,合肥市政府将《合肥市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列为正式立法项目。

  作为省城首个查处非法客运的政府规章,《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于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上述三个修改规章,在今年11月中旬召开的合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来源:江淮晨报

  (责任编辑 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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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非法营运   机动车   罚款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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