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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2年前买工冒名上班 状告原单位补缴俨然遂良社保被驳

网络整理 2018-06-24 本地信息
(原标题:男子22年前买工冒名上班状告原单位补缴社保被驳回)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22年前,为了谋得一份工作,小孔花钱买下代某的工作及户口顶替其上班。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一直以代某的名字缴纳社保等福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小孔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要求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名字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前,淮北市杜集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1996年10月,小孔的父亲与代某达成协议,以19000元的价格买下代某在淮北市某煤矿的工作和户口,然后小孔以代某名义在该煤矿工作至2013年6月。

在此期间,小孔以代某之名领取工资及福利,某煤矿也以代某之名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小孔与煤矿解除劳动关系后,认为该煤矿应给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孔便一纸诉状将原用人单位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本案中,原告小孔长期以代某名义在煤矿顶替工作,该矿已以代某之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这也系小孔冒名顶替代某工作的行为所致。小孔要求原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补缴其他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争议的实质是变更社会保险费缴费名称的问题,应属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小孔的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Tags:社会保险   保险费   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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