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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法分封制到世卿世禄制,从五刑到五服-西周政治制度简说(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区别)

网络整理 2022-04-27 最新信息

世卿世禄制

  西周时期贵族世代相袭垄断权力的制度。即天子或诸侯之下的贵族,经册命世代为官,官位由嫡长子继承,父死子继,权力世袭;贵族世袭地占有天子或诸侯赏赐的采邑,享有其赋税收入。战国时期,随着新兴庶人势力崛起,世卿世禄制逐渐被打破。各国变法后,最终被军功爵制代替。该制度有利于维护贵族内部的统治秩序;也易形成公卿把持朝政的局面,如鲁国三桓、晋国六卿。

从宗法分封制到世卿世禄制,从五刑到五服——西周政治制度简说

  卿大夫

  周代天子及诸侯的臣属。卿和大夫均是爵名。卿为上大夫,大夫为下大夫,卿的地位一般比大夫高,封邑也较大夫多。两者合称卿大夫。卿大夫一般为诸侯的宗亲别子,属于小宗,在国内身居要职,接受国君封予的采邑以立“家”,在其“家”中为大宗。他们服从国君,有定期纳贡与服役的义务,并世袭其受封都邑的统治权。春秋时期,天子和诸侯权力衰落,卿大夫逐渐掌握了诸侯国的军政大权。在后世帝制社会,卿大夫成为整个官僚士大夫阶层的代名词。

从宗法分封制到世卿世禄制,从五刑到五服——西周政治制度简说

  五刑

  古代五种刑罚的统称。不同时期,具体内容不一。商周时期五刑指墨、劓、剕、宫、大辟,以肉刑为主。汉代逐渐废除肉刑,代以答、杖。南北朝时期,流刑被纳入五刑。隋唐时期五刑指笞、杖、徒、流、死,五刑分为二十等,其中笞、杖、徒各分为五等,流刑分为三等,死刑分为两等,即绞、斩,斩刑中刑罚最重的为枭首和凌迟。五刑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中的主要刑罚。

  丧服制度:

  中国古代以穿丧服的等差来区别亲疏远近的制度。大约起源于西周春秋,其目的在于“慎终追远”,维护宗法制,核心是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分别适用于与死者来疏远近不等的各类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丧服制度是宗法制在亲属关系上的具体表现,具有鲜明的男尊女卑、以本宗为主体的特点。

  谥号

  中国古代帝王和公卿大臣死后按其生平事迹所定的称号。《逸周书·谥法解》云:“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始于西周,秦始皇时曾废,汉复周制,为历代所沿袭。一般用一两个带有褒贬意味的字来表明善恶,分美(褒)、平(怜)、恶(贬)三类;美谥如文、武等;平谥如哀、怀等;恶谥如炀、厉等。帝王的谥号由礼官议定,继位君王许可;诸侯大夫的谥号则由天子或朝廷赐予。

  分封制

  西周时期分封诸侯的制度。为控制广大征服地区和拱卫王室,周公当政和成康时期大规模分封诸侯,受封者主要有周王同姓、功臣及古帝王之后三类。天子授予诸侯爵位,土地、人口,诸侯隶属于天子,有镇守疆土、拱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等义务。周初较重要的封国有齐、鲁、宋、卫等。分封制确立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西周的统治范围空前扩大,但随着血缘的疏远和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导致了诸侯混战割据局面的形成。

从宗法分封制到世卿世禄制,从五刑到五服——西周政治制度简说

  五服制

  商周之际形成的一种理想的政区制度。《尚书》《国语》等书将天子统治的王巖之外地区,以五百里为一区划,由近及远分为甸服、侯服、宾服(或作绥服)、要服、荒服,表示与中央天子不同的政治关系。不同服制的区域对天子承担不同的朝贡义务,一般来说,距离越远,义务越轻。例如,甸服地区的诸侯需要按时参加周王室的祭祀,而荒服地区的诸侯只在君主嗣位时朝见周天子即可。五服制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对历代政权处理与周边民族关系产生了一定影响。

  幾内和畿外

  中国古代实行的以王都为中心的行政区划。内又称内服,指王都及其周围千里以内的地区,由天子直接管辖,任命百官进行治理。巖外又称外服,指天子直接统治地区以外的地方,每五百里为一区划,按距离远近分为五服,由邦国诸侯进行管辖。夏、商时期内和馥外的关系较弱,国王对羲外的控制有限。西周时期实行分封制,内与外的系得以加强,天子确立天下共主地位。巖内和巖外后多指京城管辖的内外地区。

  宗法制

  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即由嫡长子继承地位、财产。如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分封到地方为诸侯,其下以此类推。宗法制只适用同姓贵族,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立了一整套的土地、财产、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证各级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有利于凝聚亲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与家密切联系在一,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从宗法分封制到世卿世禄制,从五刑到五服——西周政治制度简说

  嫡长子继承制

  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制。该制始于商末,定于西周初,是宗法制的核心。嫡,即正妻,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具体规定为:从天子、落侯、卿大夫到士,其爵位、领地、财产等都只能由嫡长子来继承,而不论其是否贤德;次子和底子只能分得部分土地和财产,不能承袭权位;如果正妻无子,则立贵妾之子,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子继承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继承中的矛盾冲突,维护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为后世所遵循。

  大宗、小宗

  宗法制以同一始祖的嫡长子为宗族的大宗,余为小宗。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为姬姓大宗。天子的嫡长子以外的儿子称别子,须另立一家,为这一家系的始祖,别子为诸侯,对周天子而言是小宗,在封国内对卿大夫而言又是大宗,其职位由嫡长子继承。大宗与小宗的划分和区别,明确了下级贵族臣服上级贵族、全体贵族服从天子的政治隶属关系。

  田里不鬻

  周代禁止土地自由买卖的规定。“鬻”意为卖。井田制下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均归国家所有。卿大夫以下的贵族对所分的公田,仅享有其收获物,无所有权,不经王室或公室特许,不许随意买卖转让;私田由耕者耕种,也无所有权,不许买卖转让,年老身死要交还,还会定期交换份地,“三年一换土易居”,以便调剂土地肥瘠。这就是“田里不鬻”。商映变法废井田,允许土地买卖,田里不鬻的规定被废除。

  井田制

  西周时期的土地国有制。以方九百亩地为一里,划分九份,每份一百亩。其中一份为公田,其余八份为私田,分给八家耕种,其形如“井“字,故名井田制。凡领耕私田者。须助耕公田,收获归公:私田不归耕者所有,年老身死要交还,还会定期交换份地,换土易居。井田制下土地归国家所有,不经王室或公室特许,土地不能随意转让、买卖,这就是“田里不鬻”。西周晚期以后,井田制逐渐衰落,战国商缺变法时被废除。学界对井田制的内容和性质争议较大。

  国野制

  西周的社会等级制度。国是统治宗族聚居的城郭和区,野则是被征服者散居的鄙野。国人是贵族的远系旁支,享有一定参与议论国事的权利,其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执干戈以卫社稷”,充任军队的主力。野人主要是被征地区的传统居民,包括殷商等诸多古老部落的后裔,还有周边民族成员、流亡人口等。义务则是从事农业生产,他们是井田制下的劳动者,以助耕公田的方式为国家负担劳租。春秋之后,国野的界限逐渐消失。

  体国经野

  体,划分:国,都城;经,丈量;野,郊外。周初建国以及分封诸侯时将都城划分为若干乡,让“国人”居住,并设置官员管理,将郊外的田野划分为若干遂,让“野人”居住耕作,不同等级的诸侯国,乡遂数量也不同,如王室六乡六遂,大国三乡三遂。春秋之后,国野的界限逐渐消失,体国经野泛指治理国家。

从宗法分封制到世卿世禄制,从五刑到五服——西周政治制度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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